公路安全保護條例
第十六條
禁止將公路作為檢驗車輛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。
禁止在公路、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、堆放物品、傾倒垃圾、設置障礙、挖溝引水、打場曬糧、種植作物、放養牲畜、采石、取土、采空作業、焚燒物品、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、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。
第十七條
禁止在下列范圍內從事采礦、采石、取土、爆破作業等危及公路、公路橋梁、公路隧道、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:
?。ㄒ唬﹪馈⑹〉?、縣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
100米,鄉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50米;(二)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
200米; ?。ㄈ┕匪淼郎戏胶投纯谕?/p>100米。
第十八條
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為車輛補充燃料的場所、設施外,禁止在下列范圍內設立生產、儲存、銷售易燃、易爆、劇毒、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、設施:
(一)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
100米; ?。ǘ┕范煽诤椭行鸵陨瞎窐蛄褐車?/p>200米;
?。ㄈ┕匪淼郎戏胶投纯谕?/p>100米。
第十九條
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
1000米范圍內抽取地下水、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設施。行政主管部門、流域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會同公路管理機構批準,并采取安全
第二十條
禁止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圍內采砂:
?。ㄒ唬┨卮笮凸窐蛄嚎缭降暮拥郎嫌?/p>500米,下游3000米;
?。ǘ┐笮凸窐蛄嚎缭降暮拥郎嫌?/p>500米,下游2000米;
?。ㄈ┲行⌒凸窐蛄嚎缭降暮拥郎嫌?/p>500米,下游1000米。
第二十一條
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
500米范圍內依法進行疏浚作業的,應當符合公路橋梁安全要求,經公路管理機構確認安全方可作業。
第二十二條
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、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。
禁止利用公路橋梁(含橋下空間)、公路隧道、涵洞堆放物品,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、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、液體的管道。
第二十四條
重要的公路橋梁和公路隧道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》和國務院、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守護。
第二十五條
禁止損壞、擅自移動、涂改、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、懸掛物品。
第二十六條
禁止破壞公路、公路用地范圍內的綠化物。需要更新采伐護路林的,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,經批準方可更新采伐,并及時補種;不能及時補種的,應當交納補種所需費用,由公路管理機構代為補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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